根据1992年3月11日第2487-1号俄罗斯联邦法律第3条"关于俄罗斯联邦的私人侦探和安全活动"第1条,规定只有获得特别许可的法律实体才能保护物品和财产,以及进入和内部物品制度(许可证),其雇员受过专业培训,可以作为私人保安工作,并通过了资格考试,由私人保安证书证明。
除了私人安全组织外,国家安全单位还可以提供安全服务。
在其他人提供安全服务的情况下,他们要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
在进行安全活动的过程中,私营安全组织在案件中并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程序合法使用武力、特殊手段和火器,并检查进入被带入保护对象(从保护对象中取出)财产的车辆(离开安全对象)的车辆,并有权拘留罪犯。
内部安全局的员工禁止上述权力,就像内部安全局的形式被俄罗斯联邦11.03.1992第2487-1号"关于俄罗斯联邦私人侦探和安全活动"的法律所禁止一样。 第四节"侦探和安全活动的混合形式"从2010年1月01日起被排除在俄罗斯联邦法律中,日期为11.03.1992N2487-1"关于俄罗斯联邦的私人侦探和安全活动"。